摘要
传统民法视物权和债权为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权利,债权的相对性排斥其绝对性的存在,这是对历史的误解,债权固有的相对性与债权的绝对性是两个截然不同的理论层面问题。债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的相对权并非是对债权相对性的曲解,亦未说明债权就成了绝对权,而仅仅说明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不可侵犯性,将受侵害的债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正是源于债权的这种"绝对性"。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3-38,共6页
Study and Practi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0BFX057)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