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调组织是推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组织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区域协调组织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盛至衰转而复兴的发展过程。探究我国区域协调组织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缺乏法律基础、区域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政府权力约束不足是制约区域协调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区域协调发展任务日益艰巨,迫切需要重建区域协调组织以协调区域发展。新形势下区域协调组织应当以"地方政府合作关系法"作为建设的法律基础,完善区域利益协调机制,并通过"地方政府合作关系法"规范横向政府关系,进而实现对区域发展过程中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39-46,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