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主社会早已成为全世界大势所趋,但何种民主模式最能符合"民主"原意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传统自由主义民主,共和主义民主均有其不尽完善之处。本文认为,罗尔斯提出的公共理性因其自主性和公共性的优点,足以成为调节民主社会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基础原则,但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并不是最好的实现公共理性的制度设计。相反,哈贝马斯的审议民主理论超越了共和主义民主和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缺陷,更好的实现了公共理性自主性和公共性的价值,是实现公共理性的更好的制度选择。
出处
《求索》
CSSCI
2012年第3期68-7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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