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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可否走出征收困局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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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1年、2001年国务院两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均确立了"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双轨制立法模式,在立法层面较好地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然而在地方强拆实务操作层面,则倾向于选择以"行政强拆"、"先行(予)执行"为主的效率模式。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采"司法强拆"单轨制立法模式,在彰显公正价值之余,却不当舍弃了公益征收背景下应予关注的效率价值,同时也忽视了司法执行中本备受批评的窘境。本文通过新旧条例对房屋强拆立法模式变迁及实务问题的疏理,指出当下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行政强拆"还是"司法强拆",而在于强拆目的是否限于公共利益,征收补偿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政府、法院动用国家强制力剥夺百姓安身立命之所,是否兼顾了公益与私益、公权与私权、公正与效率的适度平衡。
作者 唐杰英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66-75,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1年度上海市法学会青年课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对现行房地产法律制度之影响--以房屋征收拆迁强制执行制度及实务问题为视角"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2

  • 1Michael Sachs,Grundgesetz Kommentar,4.Aufl.,Art.14,Rn.16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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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32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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