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事实行为的最基本形态,建造、拆除、加工、埋藏物发现等典型事实行为与自然事实、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不同,并因其"行为+事实"的结构而异于有目的意思介入的混合事实行为。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上述构造互异的关系不影响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基于相同的制度功能而共用同一法律效果。而且,在针对具体个案事实进行法律适用时,典型事实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除了相互排斥、择一而用的关系,还会有相互衔接、协力并存的关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8-94,共7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中的事实行为研究"(08BFX068)的阶段性成果
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