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外观设计之“一般消费者”认定——“见多识广的用户”和“普通观察者”的案例比较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我国以"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欧洲共同体采"见多识广的用户"、美国采"普通观察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2011年欧洲法院T-10/08号外观设计无效案认定以装有涉案内燃机部件的割草机使用者,即终端用户为"见多识广的用户"。2008年美国Arminak案中,巡回法院以喷头的工业购买者而非终端用户为"普通观察者"。通过案例比较"见多识广的用户"与"普通观察者"认定的区别。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认定。
作者 李秀娟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4期53-59,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之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 2《审查指南》(MPEP)1504.02.
  • 3BRIAN W. GRAY and EFFIE BOUZALAS.《Industrial Design Right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Ltd, 2001, The Law of Industrial Design in the United Kingdom.
  • 4欧盟市场协调局第ICD00000002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 5欧盟市场协调局第ICD00000004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