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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利用矿井水收取水资源费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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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问题的由来 1994年9月水利部以政资法[1994]41号文件“对《关于矿井正常生产抽排地下水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请示》的复函”(对安徽省水利厅皖水源函字[1994]第164号文件进行批复),同时将文件抄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在水利部批复文件的第三条“矿井疏干排出的水经净化处理后用于矿井生产和职工生活的部分。
作者 许祥左
出处 《煤矿环境保护》 2000年第3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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