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之原理,"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为目的",惩罚性赔偿不为传统民事责任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亦遵循了该传统。然而,随着现代工商业的发展,产品致害事件频繁发生,尤其是食品、药品致人损害赔偿,其受害者往往是群体性的,损害后果也更加严重,且潜在性更强,往往在数年甚至数十年之后才被发现,传统补偿性赔偿难以对制造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惩罚性赔偿规则遂进入侵权法领域并逐渐得以确立。
出处
《市场周刊》
2012年第3期104-104,95,共2页
Market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