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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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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后,凡在我省的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依照规定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从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范围内建设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建(构)筑物……
作者 张永强
出处 《资源导刊》 2012年第4期26-26,共1页 Resources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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