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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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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在法律实施工作中更为突出、更加紧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公正司法,按照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立法工作计划关于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18-18,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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