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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源宏祥纺织有限公司诉港润(聊城)印染有限公司取回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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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当事人之间仅仅就物权的转移达成协议.但未就该动产达成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协议的.不能构成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占有改定.故不能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2年第4期46-48,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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