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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督过失理论在玩忽职守类犯罪中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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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玩忽职守犯罪认定的司法困境及其原因 玩忽职守类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的总称。包括刑法第397条、398条、399条第3款、400条第2款、406条、408条、409条、412条第2款、413条第2款和419条规定的罪名。
作者 卢晓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2年第4期42-43,共2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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