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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复检程序的探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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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0月21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了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复检机构名录")。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出处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2年第4期58-58,共1页 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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