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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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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出处 《食品与发酵工业》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27-27,共1页 Food and Fermentation Indust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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