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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损伤法医学鉴定分析及鉴定标准问题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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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探讨活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特征及法医学鉴定的有关问题。方法选择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623例活体损伤的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55.38%的受害者是头部损伤,其损伤顺位依次是头部、四肢、面、颈部、躯干及其它。损伤程度以轻微伤为主,占76.57%;其次为轻伤、重伤,分别为15.73%和4.17%;另有3.53%为炸伤。623例活体损伤的鉴定资料中男412例,占66.13%;女211例,占33.87%;年龄9~72岁,平均年龄34.5岁;以21~40岁为最多,占71.36%;本组623例损伤者中以钝器致伤最多,为438例,占70.30%,锐器致伤127例,占20.39%;火器致伤24例,占3.85%;化学烧伤34次,占5.46%。477例轻微伤均在3~7d内完成,所有伤者均无异议,1例头部损伤者受伤时无昏迷,经CT检查为脑室、脑池扩大,最初鉴定为轻伤,但3月后患者出现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结论在活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中,应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司发[1990]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法(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为依据,同时根据伤者情况选择合适的鉴定时间,及损伤与预后的关系进行鉴定。
作者 陆海燕
出处 《中国卫生产业》 2012年第3期128-128,共1页 China Health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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