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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修正案(八)看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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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多体现为结伙寻衅滋事,不存在为了专门实施寻衅滋事罪而组织起来的犯罪集团。其共同犯罪人存在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四种类型,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犯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的责任,存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主犯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第二款规定进行较严重的处罚,但对超出其犯罪意图和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作者 杨海涛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2年第6期69-7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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