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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未遂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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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实践中是否仅将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认定为教唆未遂,学界存在诸多争议。由于教唆未遂存在多种场合,因此对教唆未遂仅规定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不妥。可以根据被教唆者是否产生犯罪意图进行界定:在没有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而未遂的场合构成犯罪预备;在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意图,但犯罪最终未遂的场合构成犯罪未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 鲁书明
机构地区 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知识经济》 2012年第5期32-33,共2页 Knowledge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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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5

  • 1余淦才.试论教唆犯的刑事责任[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3,7(2):62-66. 被引量:26
  • 2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等》(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页.
  • 3姜伟.《犯罪形态通讯》,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 4高明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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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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