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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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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业秘密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但这种排他性具有相对性,其他主体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商业秘密。因此,应注意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与合法获得商业秘密二者之间的界限,自行构思、独立开发、反向工程、合法受让或被许可等均属侵犯商业秘密之例外。司法实践中,以窃取方法非法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窃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其他财产的,则应视情况按照盗窃罪处理。另外,以企业重大经济、技术秘密为犯罪对象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但如果企业的相关商业秘密已经由国家经由一定的程序提升为国家秘密,则应按关于国家秘密犯罪的规定处理。
作者 唐子艳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第2期10-13,11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课题"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2011B180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543.
  • 2庞良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司法效应[J].人民检察,1998(2):21-23. 被引量:9
  • 3赵秉志.侵犯知识产权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451.

共引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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