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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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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制定正确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政策,合理使用折旧基金,对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我国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于1985年4月26日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86年5月19日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明确规定了提取折旧的范围、依据、方式、折旧率、单位折旧额,以及折旧基金的使用等。由于工业品(包括原材料)调价,固定资产按成本法计价提取的折旧基金实际上入不敷出,不能有效地促进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达到合理使用、优化配置的目的。我国汽车工业虽有很大发展,但同发达国家相比要落后几十年。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汽车工业固定资产更新缓慢。我国按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最高为8%计算,更新周期需13年。在目前物价指数不断上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原值不变,企业靠折旧基金很难适应维持再生产的需要。主要矛盾如下:
作者 龚定国
机构地区 南京汽车制造厂
出处 《中国设备管理》 1990年第4期17-1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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