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形象权是由隐私权演化而成的一项财产权,本质上是个人对其人格属性的商业价值享有的支配权。它只在美国近三十个州得到了明确承认,美国之外的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及大陆法系诸国,并未接受形象权概念或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姓名、肖像使用权实际具有控制人格属性不被他人私自使用于商业领域的功能。我国未来的人格权立法没有必要继受形象权制度。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24-32,共9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