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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立案”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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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规范"以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反贪污贿赂总局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笔者认为,《暂行规定》关于"以事立案"的适用范围有不顾司法实践中个案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做法。有学者认为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泛化,不具可操作性。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没有全面把握和正确理解《暂行规定》所设定的适用条件。
作者 蒋华
出处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2年第2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 Colleg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张利兆.对职务犯罪"以事立案"模式的探讨[A],2001.
  • 2李文生.侵权渎职犯罪侦查实物[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335-336.
  • 3周琼华.以事立案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N]检察日报,200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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