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规范"以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反贪污贿赂总局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笔者认为,《暂行规定》关于"以事立案"的适用范围有不顾司法实践中个案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做法。有学者认为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泛化,不具可操作性。笔者以为这种看法没有全面把握和正确理解《暂行规定》所设定的适用条件。
出处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012年第2期44-45,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Journal of Liaoning Economic Management Cadr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