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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量不再强求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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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3月15日在全国统一实施。卫生部等8部委为此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从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此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出处 《中老年保健》 2012年第5期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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