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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期间是否应给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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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2年第5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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