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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婚姻法中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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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探望权的规定,然而,规定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致使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的过程中,从审判到执行都面临着不同程度的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难立、难审、难判、难执行"的局面。究竟我国的探望权制度的确立有什么现实价值,适用中面临着哪些问题,又应当如何应对,本文将做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作者 杨春梅
出处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30-32,共3页 Journal of Hulunbuir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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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二级参考文献5

  • 1朱志俊.《离婚后不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问题探讨》,1996年六省市民事审判研讨会材料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 3[日]利谷信义等编.《离婚法社会学》,陈明侠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121页.
  •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4号
  • 5蒋月,韩珺.论父母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兼论亲权与监护之争[J].东南学术,2001(2):19-24. 被引量:23

共引文献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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