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之上所设定的权利负担,自应有期限限制,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长短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上不应强制性地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不应低于最低年限,也不能高于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应从其设立登记之日起算。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22-30,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1bf x06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