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制下,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分阶段主导的刑事审前程序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和司法办案效果具有实质影响力。以办理重大有影响案件为例,在现有的刑事诉讼程序和办案模式下,公诉权运行机制遇到了诸多制度、实务瓶颈。完善公诉权运行机制,要处理好公诉权与侦查权、办案组织构架与案件、公诉部门与案件当事人以及检察机关与舆论、媒体的关系,具体而言,应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制度,优化公诉人力资源配置机制,推动审前沟通机制实质化发展并完善涉检舆情预警、应对机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5期156-160,F0003,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