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全球经济萧条,建筑业的发展也受到了影响,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践运用逐渐增多。当同一建设工程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抵押权两种权利竞合时,各种权利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最高院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但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缺乏公示性而制造了司法适用上的困惑。本文提出通过建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和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建设贷款的监管,可以平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之间的关系。
出处
《当代经济》
2012年第7期60-61,共2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