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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监督内容划分代表小组无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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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按监督内容划分代表小组,县级以上人大有法可依,但无必要;乡镇人大既无法可依,也更无必要。代表小组应按区域划分为妥,乡镇人大更应如此。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作者 滕修福
出处 《公民导刊》 2012年第1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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