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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罗尔斯的“基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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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是要运用于社会结构的,"社会价值"的分配由社会结构来进行。他将由社会分配的社会价值(权利、自由、权力、机会)等称之为"基本善"。在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基本善"的观念占据重要的地位:一是为区分"最不利者"提供了标准,二是为它的"原初状态"中的主体提供了心理动机。但是,"基本善"理论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问题,遭到了施瓦茨、内格尔等学者的批评,他们促使罗尔斯对"基本善"作出回应,不断加以修正。罗尔斯的基本善理论不可能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因为它立足于美国的民主社会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一种西方传统的个人主义观念基础之上的。
作者 张瑞臣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1-84,共4页 Theory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石元康.罗尔斯[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 2罗尔斯;何怀宏.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 3See Adina Schwartz. Moral Neutrality and Primary Goods[J].Ethics,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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