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是要运用于社会结构的,"社会价值"的分配由社会结构来进行。他将由社会分配的社会价值(权利、自由、权力、机会)等称之为"基本善"。在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证中,"基本善"的观念占据重要的地位:一是为区分"最不利者"提供了标准,二是为它的"原初状态"中的主体提供了心理动机。但是,"基本善"理论也存在着某些缺陷和问题,遭到了施瓦茨、内格尔等学者的批评,他们促使罗尔斯对"基本善"作出回应,不断加以修正。罗尔斯的基本善理论不可能对于每个人都是公平的,因为它立足于美国的民主社会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建立在一种西方传统的个人主义观念基础之上的。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81-84,共4页
Theo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