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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司法监督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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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目前,我国对于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区别对待的"双轨制";我国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过于宽泛;在对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的法院判决程序上存在不合理规定;临时仲裁机构在我国不被承认。建议统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标准,变"双轨制"为"单轨制";缩小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加强仲裁机构自身体制的完善;建立仲裁司法监督裁定的上诉机制;取消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规定;尽快设置临时仲裁机构。
作者 李猛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48-51,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二级参考文献3

  • 1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J].中国社会科学,1995(4):19-30. 被引量:6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3条.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19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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