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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观方面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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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明知不是本罪必要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但也不能笼统地说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就统统认定为本罪,还要考虑刑罚中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及其他相关因素。
作者 张苏苏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05-106,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437.
  • 2阮方民,袁继红,周晓振.刑法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
  • 3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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