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强迫交易罪客体的再界定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说明强迫交易罪对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危害甚大,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对强迫交易罪客体的界定不清,造成了许多强迫交易行为入罪标准不清、与他罪的区分难等问题。从概念入手,对强迫交易罪客体进行再次界定,以解决司法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作者 高肃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3期124-125,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周洪波,田凯.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司法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8.

同被引文献25

二级引证文献1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