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为人主观状态是否具有恶性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判断主观状态是否具有刑法否定之恶性是附随于对行为客观特点的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行为客观方面的特点被确定后,依一种"归属律"的操作手段将此行为归属于或善或恶的目的之下,如此,行为是否有罪才能得到认定。笔者试图通过对犯罪构成主观状态认定的"归属律"特征的探讨,改变将犯罪成立的抽象标准与认定诸要素的技术手段这两个实际上应该分开的问题混杂在一起的错误认识,希望通过这种探讨能够革新我国的刑事司法观念,减少刑事司法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51-5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