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储户对存款的权利属性应界定为债权,储户与银行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结合正确给付下银行与储户各自的义务内容,借助债权准占有人这一理论对银行向盗窃者善意给付行为有效性进行分析可知,在银行卡资金被盗案中,在储户和银行工作人员与盗窃者无通谋的情况下,应区分假人真卡和假人假卡两种具体情形,基于银行与储户义务的不同履行对银行给付行为有效性认定的影响,对储户、银行与盗窃者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变化作出具体规定。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