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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性为本——教育须秉持“自然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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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越自然,就是在思维中也不能走出自然。”“自然法是宇宙间的根本大法。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不和自然法和谐一致,那么它们将没有法律的特征。”同样,如果教育不与存在于人身上的“自然法”和谐一致,它也将从根本上不具有教育的特征。
作者 苗曼
出处 《教育发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8期I0001-I0001,共1页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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