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中的法与法理学上理解的法是两个不同意义的概念,甚至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完全相悖。从我国行政法的法现实来看,存在诸多弊端,它使行政法游离于法治大系统之外、使行政法的权威性有所降低、使行政法的调控价值有所贬损、使行政法的规制方式有所不定。基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探讨行政中法的涵义,给行政法中的"法"以重新定位。从而理性构造行政法中的法,将造法主体的法律人格应归于立法系统、造法主体的权力维度归于中央机关、法律渊源确定严格标准、行政法造法过程民主化。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7-24,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政法学院"十二五内涵建设"行政法重点学科资助项目的阶段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