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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条款应纳入侵犯财产罪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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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互联网已经成为人类的生活必需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互联网学习、工作、购物、休闲和娱乐,互联网俨然成为了一个虚拟社会,经济关系也渐渐从实体社会渗入到网络这个虚拟社会中。同时,发生在互联网上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也愈演愈烈,各种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285条补充了两款,其中第二款的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使司法实践在面对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时有理有据。 但是,笔者却不认同该条款存在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罪中。本文试图从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性质入手,充分解析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以及构成犯罪的四大要件,并论述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缺陷,并对立法提出建议。
作者 陈韦宏
出处 《大观周刊》 2012年第19期5-7,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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