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既需要本体论知识也需要方法论知识;既受法学本专业知识的影响,也受法学外知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我国法学教育对司法裁判过程知识的关照存在一些特点或不足,主要有重视法律规范知识的传授,忽视事实认定的过程;注重法学本专业知识的传授,忽视相邻学科知识的渗透;注重本体论教育,忽视法律方法教育以及注重理论教授,忽视实践训练。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应在法学教师的知识结构、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及实践活动安排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120-122,共3页
Social Scient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