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的生命具有生物性与社会性双重属性,生命权权能既包括享有也包括抛弃,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生命法益分为完整生命法益与残值生命法益,罹患濒亡之人在社会性视角下享有抛弃残值生命法益的权利,安乐死是实现该权利的一种方式,应该在保护生命权的高度上对安乐死进行出罪化规定。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84-8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