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推进,西部各省在基础设施以及各类加工业、服务业上进行了大规模投资,伴随着这种资金和物资的流动必然会促进人口的流动,作为我国一些重要少数族群的聚居地,西部地区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农村走向城市。但是这些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权、失业保险权、医疗保险权、工伤保险权、生育保险权等社会保险权常常得不到实现。基于公民权利救济的考察我们得知,要真正实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权方面的"主观权利",必须运用权利救济规范和机制,以保证其"客观法"权利的实现。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00-103,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西南民族大学创新型科研项目(CX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