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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使用作品应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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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4月,刘某与某市邮政局订立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刘某提供5幅摄影作品,许可邮政局在发行邮资封片时使用,邮政局使用每幅作品支付报酬400元,共计2000元.
作者 张毅
出处 《中国邮政》 2012年第5期52-52,共1页 China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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