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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股权纠纷案再谈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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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于2008年在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A股东将其持有的Z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B,B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2011年,A、B向工商局提出,这次股权变更,他们均不知情,没有到过登记大厅,也没有参与任何签字,事后对此也毫不知晓。A、B要求工商局撤销该次变更登记,恢复A的股东地位。
作者 胡明超
机构地区 辽宁省工商局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2年第8期54-56,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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