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CISG规则,可预见作为损害赔偿的成立要件,可预见主体仅限于违约方。在预见性判断上则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实践中通常具体化为实际认识和推定认识。实际认识以个案中的信息披露为依据;推定认识则相对复杂,会受到违约方的商业经验、对受损害方的商业活动的了解、对货物的了解和贸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可预见的对象包括损失类别和损失程度,而所有的预见一般应以缔约时间为准,对缔约后修改的合同或长期合同,则以修改时间或具体交易的订立时间为准。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59-65,共7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际货物买卖损害赔偿制度实证研究>(编号:09YJC820086)
"武汉大学'70后'学者学术发展计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