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各项价值功能发挥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能够达成和解协议,从逻辑上看,当事人之间的一项和解最终能否达成,需要经过启动和解和进入和解后的谈判协商两个阶段。在以上两个阶段中,当事人的主体性因素对和解的开始、进展乃至最终的结果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促成和解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出发,司法机关对此应当予以重视。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4期74-82,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事和解的推进与规范化研究"(CX2010B239)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10FX06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