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建国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中央集权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型农民负担管理体制,但两种体制均没能保障农民及其组织应有的权利,农民及其组织仅仅是农民负担管理关系中的义务主体而非权利主体。当前,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不合理负担,就必须既对公共机关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又承认并保障农民及其自治组织在农民负担管理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地位。为此,应建立中央集权。
出处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1期40-4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