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抗日战争后期,日本政府适应某些大企业的要求,作出了在日本国内使用中国人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违背国际法的蛮横决定。日本政府、军队、企业联手在1943-1945年间将约 4万中国战俘和平民强掳至日本交25家企业奴役。中国劳工至 1945年 12月被送回国时,死亡和伤残约1.4万人。日本的这一犯罪行为,给华工带来终生伤害,给其家庭造成了难以补偿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是一笔至今未了的血泪债。
出处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0年第1期16-20,共5页
Journal of He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