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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将设立储备金支付重特大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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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日,《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开始实施。《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河北省经办机构应当在年底前,将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留作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特大、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2年第5期54-5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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