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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劳务加收管理费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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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那么在外派劳务时,能否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呢?近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与此相关的劳务合同纠纷案落幕。法院依据行政规章认定,劳务公司向"出洋打工"收取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判决被告某劳务公司退还原告胡先生押金4万元。
作者 钱军 贲卫东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2年第5期60-61,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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