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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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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的公司变更登记制度不能对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伪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多从保护交易结果的角度裁判争议。为更好地解决争议,应当设置四个方面的救济措施: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份转让的条件;在工商局对股份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时须由权利人亲自进行;对股份转让提供一份标准事项的指引文件,减少当事人犯错误的机会;在股份转让变更登记中规定强制公证的程序,公司登记机关对超过一定金额的股份转让可以要求申请人委托公证处到现场公证。
作者 管晓峰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227-233,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李刚.“广东顺德某企业一个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份惹争议”,人民网,http://finance.jrj.com.cn/2010/09/0120438078832.shtml,2010-09-01.
  • 2汪文涛.“股份被神秘转让郑州密丰纸业谜案调查”,http://news.sohu.com/20091124/n268424482.shtml,2009-11-24.
  • 3秦聪俊.“自己的股份被转让,分红无门”,昆明.《都市时报》,http://news.163.com/11/0119/06/6Q09GC0C00014AED.html,2011-01-19.
  • 4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 6《企业股东转让隐名股份引官司》,中国新闻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2010-11/18/3153462-1.shtml,2010-11-18.
  • 7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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