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凸显出较高的社会价值。虽然该制度已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有所规定,但由于大陆法系公私法理论的严格划分,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理论上难以界定其法律归属,妨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上的合理建构,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应从该制度的法律属性及社会价值的角度入手,突破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的禁锢,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3期234-239,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